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下称《示范文本》)。其中提到,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

两协会明确不能变相支付演员报酬

两协会:演员片酬不得用现金支付

不得以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

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下称《示范文本》)。

其中提到,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

据《示范文本》显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各方知晓并同意,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与此同时,各方需知晓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

《示范文本》明确,在签约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并在空白括号内自行约定补充内容或删除该条款。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法定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视为各方同意的内容。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四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

同日,聚焦未成年人沉溺直播打赏问题,四部门联合给直播平台画出几大重点。

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提出以下举措:

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

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

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

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

网站平台应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

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

网站平台应在现有“青少年模式”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产品模式和内容呈现方式。

严禁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类“追星”服务及充值打赏功能。

建立专门服务团队。

网站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未成年人相关投诉和纠纷。

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查核,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对于违规为未成年用户提供打赏服务的网站平台,以及明知用户为未成年人仍诱导打赏的经纪机构和网络主播,从严采取处置措施。

规范重点功能应用。

网站平台应在本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

加强对“礼物”名称、外观的规范设计,不得通过夸大展示、渲染特效等诱导用户。

加强新技术新应用上线的安全评估,不得上线运行以打赏金额作为唯一评判标准的各类功能应用。

加强高峰时段管理。

每日20时至22时是青少年上网的高峰时段,也是规范网络直播的重要时点。网站平台在每日高峰时段,单个账号直播间“连麦PK”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得设置“PK惩罚”环节,不得为“PK惩罚”提供技术实现方式,避免诱导误导未成年人。

网站平台应在每日22时后,对“青少年模式”下的各项服务强制下线,并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常规模式开启方式。

加强网络素养教育。

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动学习网络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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